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9-12-24 9:18:00 访问次数: 198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文件       京教财[2007]35号


  关于《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用于资助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的学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农村户籍及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
  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500元,用于资助未享受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学生。
各等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享受。学生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年份不得超过其学制所规定的年限。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京教财[2007]34号


  关于《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奖学金制度评定对象:具有本市正式学籍、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奖学金评价标准:
   1、上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或优良等级以上; 
            2、上一学年内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3、上一学年内获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和表现,按照评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初评,并对初评合格的学生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最后一个学年度学生定岗实习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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